13.考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和测试,并接受安全检查和身份核验。
14.评卷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科目实行网上评卷。教育行政部门、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切实做好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选派工作,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负责评卷工作的单位要做好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和评分细则,精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确保高考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15.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考生成绩信息只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
五、考生档案
16.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组成,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档案相关内容完全一致。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综合素质评价表、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部分。考生电子档案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和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分级负责、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真实准确、图像规范,数据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在录取前组织整理并封存。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考生纸介质档案内容包括《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以及有关享受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凡档案不符合要求、材料不齐备影响录取的,后果由有关人员负责;对涂改、伪造档案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17.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宁夏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报名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领取纸介质档案,自带到高校按要求交有关部门存档。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在考生领取纸介质档案时,要核实考生及其录取信息,对档案进行登记、密封并加盖公章,做好档案交接相关手续。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加强对考生档案的管理,同时要努力为被录取的考生提取纸介质档案提供规范、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招生章程
18.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19.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0.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1.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自治区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定。
七、志愿设置及志愿填报
22.志愿根据录取批次进行设置,录取分六个批次:(1)提前批本科: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及其他须在提前批招生院校本科专业;特殊类型招生(含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专项计划(含重点高校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高校专项计划>、脱贫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本科。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分为A、B、C三段进行,A段包括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管理的普通高校和教育部直属普通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B段包括区内本科普通高校、使用我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并申请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区外本科普通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C段包括除A段和B段普通高校外的其他本科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2)提前一批高职专科(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3)第一批本科(含宁夏大学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专项计划>、宁夏医科大学地方专项计划)。(4)第二批本科(含宁夏师范学院地方专项计划,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科)。(5)提前二批高职专科(含定向培养军士、艺术、体育专业)。(6)高职专科批。
23.志愿设置本科艺术类B段,体育类专业,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特殊类型招生,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提前二批高职专科(仅定向培养军士)、高职专科批和各批次的少数民族预科班采取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要求进行设置。体育类专业、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各批次中的少数民族预科班设置A、B、C三个并列的院校志愿;第一批本科设置A、B、C、D四个并列的院校志愿,第二批本科设置A、B、C、D、E、F、G、H八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提前二批高职专科(仅定向培养军士)、高职专科批设置A、B、C、D四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本科艺术类B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按专业大类投档,每个专业大类分别设置A、B、C、D、E、F六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调剂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设置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填报同样采用平行志愿模式。提前批本科中除艺术类B段、体育类专业、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特殊类型招生,其他本科专业采用顺序志愿模式,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院校调剂志愿。本科艺术类A段、本科艺术类C段和提前二批高职专科(仅艺术)均采用顺序志愿模式,设置1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调剂志愿。
24.调剂志愿专业服从志愿是指所填报的某院校专业未被录取时,愿否调剂到该院校的其他专业。
25.志愿填报资格达到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应批次的平行志愿。达到第一批本科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上的未录取考生和第二批本科、高职专科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未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应录取批次的征集志愿。符合《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的通知》(宁招委〔2016〕19号,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中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报考资格规定,并达到国家专项计划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国家专项计划志愿;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中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报考资格规定,并符合有关高校相关录取要求的考生,可填报高校专项计划志愿;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中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报考资格规定,并达到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以填报地方专项计划志愿。不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中规定实施区域和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的各类专项计划志愿无效。从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生源省份。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达到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第二批本科为填报志愿资格线)下80分以上的少数民族考生,方可填报相应录取批次少数民族预科班志愿。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只限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查备案的考生填报志愿。四川大学国防科研实验基地预科班,只限战略支援部队政治工作部审查备案的考生填报志愿。取得宁夏2023年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舞蹈学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舞蹈学类专业志愿;参加宁夏2023年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报名并取得高校单独组织的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志愿。
26.志愿填报实行公布高考成绩后,通过网上分时填报。6月23日至27日:填报本科(含本科预科、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志愿、艺术类本科专业志愿、体育类本科专业志愿,提前一批高职专科(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志愿。7月2日至3日:填报提前二批高职专科志愿(含定向培养军士、艺术、体育专业)。8月1日至4日:填报高职专科批志愿。各批次中的征集志愿填报时间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另行向社会公布。
27.考生填报志愿须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院校及专业计划,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按照网上志愿填报办法由考生本人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填报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对自愿放弃志愿的考生,凡在年度集中填报志愿、征集志愿结束后,录取过程中和结束后申请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次集中填报志愿和征集志愿录取机会,即凡第二批本科及第二批本科以上批次(含提前一批高职专科)申请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第二批本科及以上批次所有志愿(包含征集志愿)的录取,但允许其参加提前二批高职专科(不含定向培养军士)及高职专科批的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凡提前二批高职专科及高职专科批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所有志愿(包含征集志愿)的录取。填报公费师范教育专业志愿的考生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填报定向志愿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填报国家中西部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后录取前与招生院校签订《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在志愿填报截止后,按要求将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的申请书于6月30日前交至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
28.填报军事院校志愿的考生,只限于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未婚,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3年8月31日);填报定向培养军士志愿的考生,须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填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志愿的考生,要求普通高中毕业,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29.报考类别对填报志愿的限定要求(1)文史类考生不得兼报理工类专业;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文史类专业。(2)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并填报艺术类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得填报提前批本科录取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志愿。(3)体育术科测试合格并且填报提前批录取院校体育类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得填报提前批录取本科院校的非体育类专业志愿。
八、录取
30.高校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31.高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综合素质评价、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32.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3.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按6个批次分阶段进行。即提前批本科、提前一批高职专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提前二批高职专科(含定向培养军士、艺术、体育)、高职专科批。
34.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实施投档。
35.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依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进行检索投档。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同一科类考生按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36.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37.各个批次中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均在相应批次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投档前录取。高校录取本科预科的分数不低于该校在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高校录取民族班的分数不低于该校在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各个批次中的定向就业招生录取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国家中西部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专业投档录取安排在提前一批本科进行,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计划,可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区内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招生录取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提前二批本科录取结束后,第一批本科录取投档前进行;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的地方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第一批本科录取结束后,第一批本科预科录取投档前进行;宁夏师范学院的地方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第二批本科录取结束后,第二批本科预科录取投档前进行。各个批次中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均在各个批次投档前录取。
38.提前批次的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录取时,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39.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安排在提前一批高职专科,定向培养军士专业安排在提前二批高职专科。
40.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1)本科艺术类A段: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将高考总分分别达到我区艺术各类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艺术专业成绩合格(不含戏剧与影视学类)的考生档案,全部投放给院校,由院校依据本校《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2)本科艺术类B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高考总分分别达到我区艺术各类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艺术统考成绩合格,分专业大类,按综合分成绩排序,综合分成绩按全国统一高考总分占30%、自治区艺术专业统考成绩(按总分750分折算)占70%的比例计算,遵循考生志愿,分艺术文、艺术理,按音乐学类、舞蹈学类和美术与设计学类等三个专业大类分别投档,投档比例为1:1。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自治区艺术专业统考成绩排序,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总分、语文、外语单科成绩顺序排序。由院校依据本校《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3)本科艺术类C段、高职专科院校艺术专业: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将高考总分分别达到我区艺术各类文化课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艺术专业成绩合格(不含戏剧与影视学类)的考生档案,全部投放给院校,由院校依据本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4)报考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将高考总分达到我区此类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全部投放给院校,由院校依据本校《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5)对院校《招生章程》中明确执行各省相关规定的院校,在我区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为按照综合分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成绩按高考总分占30%、艺术专业成绩(按总分750分折算)占70%的比例计算。
41.残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42.录取新生名册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人。
九、录取照顾政策严格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招委〔2015〕3号)和《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调整和规范普通高考录取政策的通知》(宁招委〔2018〕11号)的有关规定。
43.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接受监督。享受照顾政策(不含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并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并经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十、新生入校和入学复查
44.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已录取考生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45.新生入学后,高校须进行认真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高校应取消其学籍。
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46.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自治区、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4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宁夏教育考试院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授权自治区招委会组织的自治区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5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自治区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