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校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工作总基调,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规范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确保2024年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一、全力保障考试组织安全有序
(一)落实考试安全责任
各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考试招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高考及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安全平稳。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
(二)严格考试组织管理
各地各校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细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保管手机的实施办法;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实现智能安检门全配备,严防考生携带手机、高科技作弊器材入场;确保考试期间无线电信号屏蔽(含5G)能够有效覆盖考场以及考点内考生可能出入的场所和区域,包括通道、卫生间等;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完善“一前一后、一坐一站、一静一动”监考工作机制,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加强考场、视频“双监考”和巡考工作,强化重点区域、场所考前考中检查,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三)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各地各校要加强涉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全面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水平。动态完善考试安全工作方案,加强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全力创造安全卫生健康的考试环境。加强各环节“拉网式”风险梳理和排查,建立对各类涉考突发事件的监测、研判、预警机制。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各类涉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任务列表、物资清单和工作程序,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出现突发情况后快速响应、有效处置。高考期间,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应急指挥专班,调度协调处置各类涉考突发事件。
(四)强化招考队伍锻造
各地各校要根据考试招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配足配强专职人员队伍,全力提升命题专家队伍、组考评卷队伍、咨询服务队伍、招生录取队伍、招考研究队伍的业务水平,提高考试招生机构(部门)整体素质和管理效能。健全专家信息库,严格选人用人标准,加强命题、监考及评卷教师的遴选、评价和管理。建立优秀考务人员的宣传机制,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提升考务人员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获得感。切实保障招考工作经费,积极搭建学习、培训、研究、交流等成长平台,推进学习型、创新型考试招生机构(部门)建设。
二、稳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一)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全面总结评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巩固成果,促进新高考与新课程、新教材协调联动。持续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和选科引导,促进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人才培养有效衔接,确保学生专业学习基础要求与国家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相适应。进一步加强新高考招生政策解读培训,帮助考生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规定。
(二)探索完善多元录取模式
探索建立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新机制,深入实施“西湖大学创新班”招生,优化考核评价办法,完善培养方案,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大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深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和高职提前招生改革,健全评价标准,创新考核方式。推进高职院校分类招考,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促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
(三)精准实施农村专项计划
以专项计划为抓手,建立健全农村学生“上好大学”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生态良性循环,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加强考生户籍、学籍、实际就读情况等资格信息审核,推动专项计划优惠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省教育考试院。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统筹做好专项计划录取考生培养工作,加大培养帮扶力度。
(四)全力做好艺术体育类招考改革落地工作
各地各校要加强艺术体育类招考改革政策解读,加大正面引导,凝聚思想共识,形成改革合力。针对改革调整点、变化点,精心做好考生志愿填报指导和咨询答疑服务,确保招生录取平稳衔接。组织校考的高校要加强校考与省级统考衔接,合理确定校考形式及内容,科学制定招生录取办法,严格选拔标准。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录取办法,严格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审核查验。各地和相关高校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平稳落地。
三、严格规范招生录取管理
(一)完善招生信息公开
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和多级公示制度,并按照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和学校仲裁机制,及时回应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高职提前招生等须严格按规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堵塞管理和技术漏洞,加强系统监测和运行维护,确保学生个人及招考信息安全。
(二)严格招生录取管理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认真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严格规范高校大类招生行为,精心制定培养分流方案,确保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严格规范高校招考工作秩序,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提前招揽生源。严格审核考生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严厉打击“高考移民”,维护招生秩序。严格特殊类型招生报名条件、材料审查、学校考核、监督制约和造假惩处,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认真落实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求,确保录取通知书寄递安全、及时、准确。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三)加大招生违规处理力度
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要认真落实属地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四、切实优化招考宣传咨询服务
(一)全力优化考生服务
各地要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加强治安、交通、气象、卫生防疫、噪音治理、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为残疾考生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要根据部署,安排高中教师参加志愿填报智能辅助系统使用的相关培训,并为考生提供个性化的指导与服务。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通过专题讲座、视频直播、在线答疑、电话咨询等方式,为考生和家长提供多渠道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和完善考生志愿填报各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志愿被篡改,提醒考生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诈骗陷阱。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
各地各校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和教育政绩观,推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成才观、教育观,鼓励学生成长为不同类型的人才,实现学以致用。各地各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考上线率”“高分考生”等,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学不得给年级、班级、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各高校要严肃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纪律,不得以高额新生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含承诺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填报意向书等形式吸引、误导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加强舆情监控,会同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网络谣言、不实信息等有害信息的处置。探索建立涉考负面舆情清单制度,作为相关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健全考试招生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档案管理,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失信等行为。
(三)加强考试招生培训咨询机构治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培训咨询机构的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培训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网信、科技、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中阶段学校。
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