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08日 00:00  点击:[]

省内各普通高职教育招生院校,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指导意见》(陕教生〔2015〕2号)精神,2017年高职分类考试成为高职教育招生主渠道,省内所有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院校(含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普通高职专业的本科院校和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职教育院校”)全面实施分类考试招生。现就做好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考试招生基本规则

(一)招生模式

分类考试招生包括以下4种模式: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三校生”单独考试招生)。

省内6所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和9所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可在自愿原则下联合或单独组织单独考试招生,也可选择参加综合评价招生,但只能二者选其一。省内其他高职教育院校参加综合评价招生。

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与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三校生”单独考试招生)根据有关专项政策要求实施。

(二)申请资格

申请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三校生”单独考试招生)报名,且符合资格要求。

(三)招生计划

2017年分类考试招生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各高职教育院校不得擅自调整。

(四)招生章程

各高职教育院校依据《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指导意见》精神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规范细致的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和实施办法。请各校于2016年12月20日17∶00前将招生章程上传至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neac.edu.cn),经省教育厅学生处和省招生办普招处审核通过之后,各校以学校文件形式向省教育厅报送纸质招生章程予以备案,同时抄送省招生办。各校将招生章程报送备案之后,方可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和实施办法。

二、分类考试招生办法

(一)高职综合评价招生

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和各高职教育院校招生网站进行,分为考生申请、测试考核、预录取、报到注册和正式录取备案5个流程。

1.考生申请

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且有申请意愿的考生,必须于2017年3月1日8∶30至3月6日17∶00之间,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根据各高职教育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提出入学考试申请。

高职教育院校必须在本校网站公布招生章程和实施办法,同时,要依托各种媒介,采用多种方式,将本校综合评价的依据和录取规则,以及组织测试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及时公布并广泛宣传。

2.测试考核

高职教育院校要根据生源类型,分别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或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做好成绩记录,并在预录取之前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向省招生办报送参加测试考生名单及成绩库。

依据《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指导意见》规定,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以统考或联考成绩作为艺术类专业的职业测试成绩,可申请相应专业的分类考试招生。

普通高中学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的依据,由高职教育院校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获取。

3.预录取

综合评价招生强调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各高职教育院校必须于2017年4月6日17∶00之前,将本校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省招生办,并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必须包括考生姓名、预录取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在本校招生网站上进行公示。高职教育院校预录取的考生数量原则上不得突破本校2017年度在陕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规模。

预录取阶段高职教育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预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4.报到注册

高职教育院校安排新生到校报到注册的截止时间不得晚于2017年4月18日17∶00。被多所高职教育院校预录取的考生,只能自主选定1所高职教育院校报到注册。新生到校报到注册必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现场确认。

5.正式录取备案

2017年4月19日至20日,各高职教育院校到省招生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省招生办将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sneac.com)公示各校正式录取新生名单。

(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

2017年我省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工作与综合评价招生同步进行,其他具体要求继续参照《关于做好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免试招收中职技能拔尖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陕招生办〔2014〕21号)有关规定进行。招生院校所免试录取的考生,于2017年4月20日前到省招生办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三)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

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考生申请、测试考核、预录取、报到注册和正式录取备案等工作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参照上述综合评价招生规定执行。

(四)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

按照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发文)执行。

三、录取资格认定

上述第(一)(二)(三)种模式的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已经被预录取但未在2017年4月18日17∶00之前到任何预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考生,其预录取资格自行取消,仍可参加包括普通高校招生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的考试招生;已经报到注册且已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的考生,不再参加包括高考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考试招生。考生到高职教育院校报到注册后,经省招生办核准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并公示,是认定考生录取资格的唯一依据。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毕业文凭等,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考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

四、实施分类考试招生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招生宣传

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安排组织实施,各高职教育院校是分类考试招生的责任主体。有关高职教育院校,各市、县(区)考试管理部门以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高校招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方必须重视招生宣传工作,让考生全面理解我省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各市、县(区)考试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踊跃报考。各高职教育院校要积极宣传院校专业培养、就业优势以及对考生的奖励优惠政策。严禁高职教育院校通过虚假欺骗性宣传、违规承诺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坚决杜绝一切不规范的招生宣传行为。

(二)严密组织实施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测试

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各高职教育院校不得录取未参加测试的考生。

各高职教育院校必须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测试工作:

1.开展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院校,针对普通高中学生应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针对“三校生”和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普通高中学生)应组织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示范性高职教育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基础考试,并对不同类型的考生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

2.把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作为组织测试工作的重点,制定周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测试试题试卷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良好、测试结果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招生考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对在测试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3.切实做好测试有关考务组织工作,特别是部分申报考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应合理安排测试考场和测试流程,消除一切可能影响测试正常进行的安全隐患,确保测试过程安全、有序。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将测试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

4.必须严格按照招生章程确定的内容、时间、办法组织相应测试。测试过程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务必落实到人。考生答卷、测试记录、成绩单等相关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确保可回溯倒查。

5.在学校所在地之外设置考点、组织测试,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上有关规定,周密组织、稳妥施考,不得恶性竞争,在组织测试前向设置考点区域所属市级考试招生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6.根据近年工作实际情况,总结经验,主动发现并解决问题,积极应用网络技术,进一步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为考生申请与应考提供更多的便利。

(三)严格依据招生章程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

各高职教育院校必须按照本校招生章程开展预录取以及后续工作,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是否预录取考生、预录取至何专业由招生院校决定,预录取过程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解释。

2.文史类招生专业只可预录取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理工类招生专业只可预录取理工类、艺术(理)类、体育(理)类考生,单招类专业只可预录取“三校生”。艺术(文)或艺术(理)类招生,属于全省艺术类统考或联考范围内的专业,只可预录取参加全省艺术类相应专业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

3.必须按时准确将本校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省招生办。

4.预录取考生报到注册后,必须按时准确为已报到注册考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不得出现逾期办理、补办理、更换录取名单等违规行为。违者严肃追究责任。

(四)切实保证考生个人信息安全

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通过网络进行,考生网上申报工作结束后,各高职教育院校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下载所有申报本校的考生信息。各校所下载的考生个人信息只能用于本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坚决杜绝将考生信息交予任何组织用于牟利,不得将考生信息交予中介机构开展违规招生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际间交换考生信息。各高职教育院校对申报本校的考生的信息安全负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生信息不被泄露。任何因信息泄露导致的遗留问题甚至法律纠纷,由相关高职教育院校负责解决。考生本人对自己的报考信息要严密保管,如若有意或不慎将信息泄露给无关方,由此产生与考生意愿相悖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

各高职教育院校,各市、县(区)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各中学等生源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六不准”、“十严禁”和“26个不得”等招生工作纪律规定,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

各高职教育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把“十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要加强对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并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严禁高职教育院校不通过省招生办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考生;严禁高职教育院校雇用在校学生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工作;严禁高职教育院校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任何用以组织生源的费用;严禁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或提前组织学生到校报到注册。因高职教育院校违规招生带来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请各市、县(区)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县(区)所辖范围内有关中学,并要求各有关中学加强对本校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严禁中学教师包办学生报考手续,严禁中学教师有偿为院校组织生源。中学或中学教师参与违规招生的,一经查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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