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陕西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四个一流”和“双高计划”结果、本专科在校学生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录取批次、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缴费注册;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5分上(含85分),单科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6.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8.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在条件相同时优先考虑。
第六条 各学院要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
第七条 9月1日前,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以及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人数,将名额计划分配到各学院,在全校范围内择优评审和推荐。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本校的有关规定,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小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议并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